Tuesday, March 17, 2009

自由軟體授權的勝利

(http://antbsd.twbbs.org/~ant/wordpress/?p=1396, October 12th, 2008)

起因

新聞可見 “美國:2007年,Jacobsen vs Katzer” 的訴訟案。

簡單說,Bob Jacobsen 寫了一個 Artistic License 的 JMRI(Java Modell Railroad Interface)軟體,但 Matt Katzer 與其公司 KAMIND 將此軟體納入在自家產品中,卻沒有遵照 Artistic License 的協議開放源碼。

因此 2006年 Bob Jacobsen 就向舊金山聯邦地區法院控訴違反著作權,並申請禁制令,要求法院禁止該產品繼續散佈。

結果法院(一審法院)駁回了 Bob Jacobsen 的禁制令,認為 Artistic License 比較具有契約的特性,而不是著作權授權條款。理由是,

法院認為Artistic條款的內容並不屬於美國法上「授權範圍(the scope of the license)」的概念,而包含有「授權範圍」內容是判定一份條款為著作權授權的重要依據。Artistic條款第1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無限制地使用、 重製與散布程式,但必須保留原著作權標示,法院認為這樣的內容並不是對於著作權「授權範圍」的規定,所以Artistic條款並非授權條款,而比較像是一 般的契約條款。

也就是說,Artistic License 中有非排他性(nonexclusive)的聲明,這在法院上認定是一種放棄著作權的意思。

違反契約與侵犯著作權的差異

上述判決結果的重點,取決於法院視自由軟體授權為 “違反契約” 還是 “侵犯著作權” 的行為,所以釐清兩者於美國的法治架構下的差異是很重要的。

見 “美國法院否認 Artistic 是授權條款“。

在美國法架構下,一份條款被判定為授權或是契約,在救濟手段上有著相當大的差異。被判定為授權條款的話,表示授權人可以據 此向法院申請禁制令,禁止他人停止侵害權利的行為,例如停止販賣侵權相關產品,而且美國法下一般認為禁制令是著作權遭受侵害時的合理救濟手段,申請並不困 難,再加上申請程序簡易快速,不似法院訴訟曠日費時,所以效果宏大。若被判定為契約條款,違反契約的救濟手段一般是金錢上的損害賠償(damages), 並非禁制令,契約的一方無法申請簡易快速的禁制令。因此 Artistic 條款未被判定為授權條款,對於該透過條款授權的程式來說,未來若是想在美國法管轄區域執行條款內容的話,因為無法順利申請禁制令,所以勢必要耗費較多的時 間才行。

禁制令的正規英文是 “preliminary injunction”。說明

小知識:臨時禁令

指對明顯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,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在對侵權行為進行訴訟前,可以向法院申請先行制止侵權行為,而只要該申請滿足一定的條件,那麼法院 就可以在沒有對侵權糾紛進行實質審理的情況下,發佈禁令,制止行為人的行為。這種訴前禁令措施,是各國根據TRIPS第50條的規定而建立起來的、對知識 產權進行額外保護的制度。

簡單說, Bob Jacobsen 為了快速、省錢且能夠禁止對方繼續散佈產品,唯有選擇 “侵犯著作權” 來訴訟,否則若落於 “違反契約” 則只是一般的金錢上的賠償,如此便不是自由軟體授權散佈所樂見的結果。

雖然如此,但法院上仍然承認 “自由軟體為法律保障的範圍下”,問題只是落在契約層級,而非著作權層級。

美國著作權法與台灣著作權法的不同

美國的著作權是不考慮姓名權 (right to attribution) 的,只專注在作者的經濟利益問題上。因此為何 2007 舊金山聯邦地區法院(一審法院)認定只是契約的原因,在於作者在 Artistic License 中有明白顯示可自由使用軟體本身的程式,而這屬於非排他性(nonexclusive)的設定,所以範圍落在契約而非著作權上。

但是其它國家的著作權法 (如台灣、中國) 都有 “姓名權 (right to attribution)”,所以是可以落在著作權範圍上。但這只能要求利益賠償以及於產品上的姓名標示,而仍然沒有辦法要求產品開放源碼。

2008年的大逆轉

Bob Jacobsen 不服氣,繼續向美國上訴法院申訴,終於在 2008年於上訴法院上訴成功。這使得未來不管是其它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(如GPL, Apache等)、Wikipedia 或 Creative Commons 都有立足的法律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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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轉原因

雖然美國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著的經濟利益,但是認定開放源碼的作者也不是沒有利益的追求,這也反應在自由軟體授權上的種種限制中,希望能夠在後續開發 中獲得利益。並且在 Artistic License 中已有清楚明白的指出,”如果誰希望我以其他方式授權,請直接與我聯繫”。因此,可以視為「著作權條款」,而非只是「契約」。

結論

這場自由軟體大勝利中,有一個至關重要的重點。就是在授權條款上,有明白聲明自己有不放棄利益的權利,例 “如果誰希望我以其他方式授權,請直接與我聯繫” 之類的加註,否則目前看來在法律上仍然會有一些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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